「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」第10條之1於112年5月12日三讀通過,針對藝文表演票券以超過票面金額或定價販售者(簡稱販售黃牛票),處票面金額10倍至50倍罰鍰;針對不正方式搶票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